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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 6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李序蒙

2022年 12月 20日

关键词: 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