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相关资料图)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

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订,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得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3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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