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的说明


(相关资料图)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下列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为10.3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规定。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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