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等方面,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导及政策支撑,明确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据悉,2018年,广东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五个城市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筹集共有产权住房6.1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购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按市场价销售,保障对象出多少钱就占多少产权比例,不存在优惠价;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则为销售价格(即承购人实际出的钱)占评估价格(即房屋通过评估确定实际值的钱)的比例。原则上,该比例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广东省住建厅表示,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强调因地制宜,提出在符合人口净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等条件的城市推进,避免各地不顾实际需求,一哄而起。对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考虑共有产权住房尚处于起步阶段,供给能力有限,供应对象限定为城镇无房家庭。
在建筑面积方面,《指导意见》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将通过7个筹集渠道筹集房源。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
为更好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大湾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指导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