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侵害老年人权益。近日,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姜某陆续在山东省枣庄市、泰安市、滕州市、淄博市、济南市及钢城区、莱芜区、临沂市、江苏省扬州市、常州市、启东市、安徽省安庆市、浙江省桐乡市等地成立顺通公司分公司,在开展部分产品销售的同时积极开展吸收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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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公司在没有吸收存款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托分公司以发放传单、召开讲座会议、赠送礼品、参观考察、宣传公司上市等方式对外宣传,并许诺固定、高额利息分红,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主要是老年人吸收资金。

期间,顺通公司向各分公司提供空白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等,各分公司将吸收的资金按照被告人姜某的要求通过POS机、银行转账等方式汇至指定账户,由顺通公司和姜某统一掌控,各分公司还本付息、员工工资提成等经营管理费用经申请审批后由顺通公司和姜某拨付。经核实,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顺通公司生产经营。

经依法审计,顺通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3个分公司共计吸收资金460250310元,期间返还132652447元,未归还327597863元。

2019年5月,顺通公司各分公司陆续出现不能归还本息的情况,顺通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姜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由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并于2019年7月在山西太原设立分公司吸收资金。

经依法审计,顺通公司太原分公司等8个分公司2019年6月1日之后共计吸收资金43202020元,案发前归还2476200元,未归还407258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托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主要是老年群体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以老年群体为主的参与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姜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姜某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责令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27597863元,退赔集资诈骗犯罪中参与人经济损失40725820元。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待执行退赔判项时依法处置,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某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有限公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