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六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近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向某某(在逃)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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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通过集中授课、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近六年时间,王某某等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其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最终造成2万余名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

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21日王某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其数字钱包账户内。

王某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丙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人民币652万余元。

2021年12月31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10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两个月不等;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两个月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大观新闻

关键词: 有期徒刑 非法集资 并处罚金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