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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某镇日常巡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置规范的医疗物贮存间和明显的警示标识,贮存医疗废物的塑料桶未加盖放置在医疗区,未采取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螂、防盗、防儿童接触安全措施,产生的医疗废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放。

医疗废水携带大量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水源、土壤造成污染,易引起疾病的传播。为消除安全隐患,2021年4月13日,该院决定立案审查。通过实地走访、拍照取证、样本送检等方式收集证据,该院向咸安区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以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2021年5月5日,咸安区卫生健康局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对某镇某村卫生室进行立案查处。该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医疗机构针对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区各乡镇卫生室及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工作进行新一轮的全交叉监督检查,排除隐患。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该局依法依规建立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的长效机制。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温馨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需要大家群策群力,任何人发现污染环境行为,都应该向有关部门举报。(供稿: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