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和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分别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和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

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自该解释公布之日起施

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解释及通知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

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要求,自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要求。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14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所适用的 PPP 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

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

控制”。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项

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

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4项中确

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

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

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

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

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项目

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

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

(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

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

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解释15号文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

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

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

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

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

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2、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

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

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

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

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

项目中列示。

3、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4、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

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

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

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本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

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

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文和第15号文,执行解释

14号文和第15号文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关键词: 财务公司 社会资本 企业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