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杉杉股份: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丹枫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源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天国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杉杉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年 12月 3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现就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84
注册资本2,142,919,938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 777号(杉杉大厦)801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 777号杉杉大厦 26层
法定代表人郑永刚
实际控制人郑永刚
联系人林飞波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 A股(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1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杉杉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
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已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该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事项。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杉杉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杉杉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杉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