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骏成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骏成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发祥、薄玉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

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句容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骏成合伙”)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合伙企业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合伙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④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⑤本合伙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公司间接股东汤小斌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⑤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7 12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个月至第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二、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4月2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37.7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与公司关系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本次延长前锁定期本次延长后锁定期
应发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20,017,634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薄玉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16,658,072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骏成合伙持股5%以上股东直接20,441,794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汤小斌其他股东间接3,249,999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许发军董事、副总经理间接2,288,299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孙昌玲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间接958,300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吴军董事间接1,800,000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郭汉泉董事间接450,000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魏洪宝董事间接540,000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张伟丽监事间接25,0002025年1月27日2025年7月27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立 吴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关键词: 间接持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