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齐鲁华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华信”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齐鲁华信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20年 7月 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 11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 8月 11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 12月 7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3号)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390,34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8,732,415.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996,066.6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7,736,348.40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中天运 [2021]验字第 90012号《验资报告》和中天运 [2021]验字第 9002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公司拟将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围绕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扩大产能,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15,373.24 |
2 | 分子筛催化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5,275.62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124.77 |
合计 | 23,773.63 |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 1688号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空地”。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已经取得土地权证的“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支脉河路以南、纵三路以西”,权属明晰。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具体原因
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管理较为成熟,化工产业园区内具有完备的配套基础设施。同时,新址处于相对优越的地理位置,具有较为便利的运输条件,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为保证募投项目建成后能更好的长期发挥作用,公司本次拟将“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至“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支脉河路以南、纵三路以西。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解决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好地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年 4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将“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至“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支脉河路以南、纵三路以西”。该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支脉河路以南、纵三路以西,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变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齐鲁华信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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