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2-072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资料图】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274,126.0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6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粤 0304民初 36836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公司、高伟提起诉讼。

1、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8日,宁波银行与润泰供应链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融资总协议》,约定:润泰供应链向宁波银行申请办理进出口融资业务,无论本协议项下信用证能否拒付,润泰供应链应最迟在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划至润泰供应链开立在宁波银行处的结算账户中,用于归还润泰供应链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若润泰供应链未偿还其他任何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不履行其他约定或法定义务的,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该务不符合约定的,宁波银行有权认定润泰供应链在宁波银行处的所有授信均提前到期,要求润泰供应链提前偿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宁波银行在信用证业务项下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宁波银行有权按日万分之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公司、高伟为润泰供应链在上述《进出口融资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宁波银行依约为润泰供应链办理了两笔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编号分别为LC0730118A00133、LC0730118A00157,金额别为177万美元、205万美元,到期目分别为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30日,受益人均为 GREAT ASIA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2018年9月11日,编号为LC0730118A00133的信用证到期,被告未能交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导致宁波银行为润泰供应链垫付款项人民币6,400,030.68元,2018年9月12日,润泰供应链仅偿还了垫款人民币362,538.68元。根据宁波银行与润泰供应链签订的《进出口融资总协议》约定,宁波银行有权要求润泰供应链立即偿还前述信用证垫款,并有要求润泰供应链提前偿还编号为LC0730118A00157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润泰供应链立即向宁波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33)人民币6,037,49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伍计至垫款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润泰供应链立即向宁波银行返还信用证(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57)项下应付款项20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3)请求判令公司、高伟对润泰供应链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润泰供应链、公司、高伟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9)

3、公司于2020年4月收到福田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4民初3683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信用证编号为 LC0730118A00133)人民币 6,037,492.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00.0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偿还用证垫款本金(信用证编号为LC0730118A00157)人民币8,744,747.54元及利息人民币52,637.85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公司、高伟、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公司追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4月1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4、2020年9月23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26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2)。

二、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2年8月10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润泰供应链破产之日(即2020年11月19日),公司作为润泰供应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宁波银行偿还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21,126,516.05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14,781,933.27元、利息为人民币5,837,562.47元、《36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为人民币507,020.31元。

2、公司应当按以下约定分期向宁波银行偿还上述债务:

(1)公司应当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宁波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 (2)公司应当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1个月内(最迟不超过2023年1月20日)向宁波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400万元;

(3)公司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600万元; (4)公司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银行偿还本金人民币4,581,933.27元、利息人民币5,837,562.47元以及《36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507,020.31元。

3、公司除向宁波银行偿还上述债务外,还需自行向福田法院缴纳(2018)粤0304民初36836号案件的诉讼费人民币147,610.00元及执行费(具体数额以福田法院提供为准)。

4、宁波银行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个工作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下列股权冻结的申请书:

(1)公司持有的深圳天天微购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2)公司持有的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

(3)公司持有的润泰供应链51%股权。

5、宁波银行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3个工作日内向福田法院提交撤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及解除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申请书。

6、若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宁波银行有权向福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36836号民事判决书》。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计提了 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北京中裕嘉泰实业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5日

关键词: 宁波银行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