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资料图】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红斌先生、郑珊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其工作履历、专业素养等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刘红斌先生、郑珊女士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公司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刘红斌先生、郑珊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参考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津贴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陈丽洁

周强

洪缨

年 月 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募集资金 九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