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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2年 10月 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已就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是基于主业转型及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更好地保证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得到了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异议意见。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聘请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关键词: 内部控制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