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 GDR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戴建军 赵康僆

年 月 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先导智能 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