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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证监会连续公布3起对操纵股票案的判罚,罚款约4亿元。先是1月4日,号称“华北第一操盘手”的李卫卫因操纵股票,被罚没超4000万元,没一罚一。随后是1月5日,陈霄操纵股票价格被罚没超6000万,没一罚一;同一天,唐隆和朱未合谋操纵股价被罚没约3亿元,没一罚四。

新年伊始,证监会接连对操纵股票的行为开出罚单,这也表明了证监会在新的一年里加强对操纵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决心,这是值得市场期待的。不过,从证监会对3起股票操纵案的判罚来看,却也暴露出管理层在股市监管中所存在的三大问题,是管理层在未来加强股市监管时需要加以改进的。

首先是监管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证监会公布的3起股票操纵案都是好几年前的案件了。如李卫卫的操纵案发生在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汇金通”,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汇金通”,影响“汇金通”的股票价格。而唐隆和朱未合谋操纵股价一事发生在 2018年5月起的12个月内,陈霄操纵案发生在 2019年3月后的13个月内。3起操纵案都发生有近4到6年的时间了,在查处的及时性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

因为在及时性上存在不足,这就使得处罚的震慑性大打折扣,在处罚还没落地的时候,由于时间过去了4年甚至是5年之久,市场或许还以为管理层不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罚了。而且这种迟到的处罚,有时会伤及无辜。毕竟经过这么多年之后,投资者早就时过境迁了,这时的处罚如果给股票的走势造成影响的话,那就会让无辜的投资者受到连累了。并且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惩处能早点作出,投资者就可以早日提及索赔的诉讼,而在迟到了4年甚至是5年之后,投资者早就没有了索赔的激情了。所以,管理层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一定要趁早,争取处罚来得更及时一些。

其次,对操纵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从证监会公布的对3起操纵股票案的处罚来看,有两起操纵案是按照“没一罚一”进行处罚的,这其实是对股票操纵案最轻的处罚了。因为即便是按2020年3月1日之前实行的《证券法》,其相应的规定也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没一罚一”就是最轻的处罚了,这显然是不利于震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者的。尤其是李卫卫还是一个累犯、惯犯,之前已经被证券市场终身禁入,因此,更应该要对其从严从重处罚,而不是“没一罚一”的从轻发落。

其三,对操纵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有待统一。虽然《证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显然是有较大的弹性的。比如,新《证券法》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这里“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就有了很大的弹性空间。罚一倍与罚十倍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处罚的力度显然是不一样的。

而回到对3起股票操纵案的处罚中来,陈霄操纵股票价格案执行的是没一罚一的标准,而唐隆和朱未合谋操纵股价案执行的是没一罚四的标准,然而,作为累犯、惯犯的李卫卫操纵案执行的也只是没一罚一的标准。这个处罚标准显然是不统一的。投资者根本就搞不清为什么唐隆和朱未合谋操纵股价案要“没一罚四”,而作为惯犯的李卫卫为什么只是“没一罚一”。市场只能认为这个处罚太随意了,处罚标准完全就不统一。这样的处罚不仅当事人难以理解,投资者同样也是不理解的。所以面对3起操纵股票案的处罚,难怪有投资者要为唐隆和朱未叫冤了,只能怀疑此二人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

关键词: 违规行为 违法所得 股市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