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履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俞益民先生,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汉族,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曾先后任职于浙江金利玩具有限公司、平湖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平湖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现任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主任会计师。2020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冯小岗先生,196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轻化工系制浆造纸专业。1983年至2003年任职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科研所副所长、设计院院长等职。现任宜宾长泰轻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科体先生,196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汉族,大专学历,电力工程师。1989年至2001年任职于四川内江发电总厂从事锅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曾任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现任浙江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锅炉专业技术负责人、工程师。2020年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我们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我们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我们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我们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2022年度,我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俞益民1010003
冯小岗1010003
黄科体1010003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均主动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要求公司在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对全部议案进行了审慎客观的研究,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时积极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审计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关注相关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效果,关注董事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我们利用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们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核实。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未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并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审批程序,并能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核,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系统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浙

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快报公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64,457,481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10,000股,即264,447,4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2,556,618.3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已于2022年6月实施完毕。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的相关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以及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在2022年进行了股份回购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报告期内共计回购了7,716,600股。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及管理需求,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强化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科学、合理地作出相应的决策,为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和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审议,为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度履职期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度,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协作,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年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俞益民、冯小岗、黄科体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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