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 莱美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拟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持股 5%以上股东邱宇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合计数量 11,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占邱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8.12%;
2、根据邱宇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于 2020年 1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已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本次邱宇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司法拍卖,如果本次邱宇直接持有的 11,380,000股公司股份被拍卖成功且由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方竞得,则将导致中恒集团在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鉴于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近日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2年 4月 23日 10时至2022年 4月 24日 10时止(即 24小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户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邱宇持有的 11,3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
现将本次公司股东邱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事宜预披露如下:
1、本次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 司法拍卖起始时间 | 司法拍卖到期时间 | 拍卖人 |
邱宇 | 否 | 11,380,000 | 1.08% | 8.12% | 2022年 4月23日 10时 | 2022年 4月24日 10时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https://sf.taobao.com)公示的相关信息。
2、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来源
公司股东邱宇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参与公司 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所认购的股份及因历年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3、本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原因
公司股东邱宇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触发违约条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案件中,决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邱宇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11,380,000股。
4、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邱宇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莱美”)所持公司的股份,合计数量 99,065,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8%)前期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司法拍卖,其中邱宇直接持有的44,260,000股,以及间接通过西藏莱美持有的 48,305,376股被买受人成功竞得并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2021-058、2021-059、2021-060、2021-064、2021-068、2021-076、2021-079、2022-001)。
5、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邱宇不存在与拟被司法拍卖股份相关且仍在履行中的承诺和保证,前述股份被司法拍卖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于 2020年 1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邱宇依据协议约定减持莱美药业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则减持后邱宇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截至本公告日,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79,9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2%)。
如果本次邱宇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拍卖成功且由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方竞得,则中恒集团将继续拥有邱宇直接所持公司 128,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9%)股票所对应的表决权,由此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的莱美药业表决权股份数量将变更为 408,6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0%),中恒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公司股东邱宇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股东邱宇正在积极应对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并积极与债权方协商沟通,争取妥善解决相关债务问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宇所持公司 140,080,000股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和司法冻结状态,不排除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可能。
3、鉴于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9:03 中嘉博创: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经营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中兆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来源及历次减持情况:
(1)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1月13日期间,中兆投资共买入公司股票76,880,836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09年12月3日,中兆投资与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7.00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公司股份24,380,0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12年11月因重大资产重组,经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中兆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106,813,996股,该部分股份于2015年11月18日解除限售。
(4)2017年1月9日,中兆投资与第三方深圳通泰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通泰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出让方中兆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70,000,000股协议转让给受让方通泰达,该部分股份于2017年1月24日完成过户登记。
(5)2020年5月8日,中兆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3,445,000股;2020年5月12日,中兆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6,543,400股;上述期间合计卖出公司股票19,988,400股。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118,086,4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65%。
(6)2020年7月10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中兆投资持股数量由118,086,432股上升至165,321,0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66%。
(7)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中兆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8,725,800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362,86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8,088,660股。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137,232,3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66%。
(8)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中兆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8,725,800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362,90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8,088,700股。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109,143,6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66%。
(9)2021年3月2日,中兆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4,442,100股,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104,701,5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18%。
(10)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中兆投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8,650,000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390,000股,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8,040,000股。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76,661,54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19%。
(11)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间,中兆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8,087,399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9,361,599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8,72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
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48,574,14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19%。
(12)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中兆投资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35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此次减持完成后,中兆投资持有公司39,214,54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19%。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8,088,7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00%。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方式:上述股份减持拟采用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并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19:03 康盛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陈汉康先生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将对陈汉康先生质押给国海证券的 61,029,998股康盛股份股票实施卖出,所得价款国海证券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减持公司股份 61,029,99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7%。
4、减持期间:2022年 4月 12日至 2022年 10月 11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况。
【18:18 金石亚药: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金石亚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增发的股份及利润分配转增的股份;
3、减持数量、方式及比例
股东姓名 |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拟减持方式 |
陈趋源 | 379,278 | 0.09% | 集中竞价 |
姜二晨 | 227,000 | 0.06% | 集中竞价 |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18:13 博腾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本次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10,883,73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
【18:03 西部创业: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经营需要。
2.拟减持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核
准,公司向包括信达资产在内的5家公司发行872,670,984股股
份购买其持有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方案
于2016年2月1日实施完毕,其中向信达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
229,154,850股。信达资产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份即来源于此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相关情况请查阅2015年5月12日、10月22日、11月23日、
2016年1月20日、2月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的相关公告。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29,167,495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2%)。
4.拟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
内。
5.拟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市场价格决定。
6.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信达资产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与已披露意向、承诺不一致
的情形。
【16:28 华信新材: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票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常熟中科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1,8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46%。若公司于拟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价格: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进行(2022年4月13日——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