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达合金: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将截至评
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
(以下简称“拟置出资产”)
,
与杭州锦江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持开曼铝业(三门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标的公司”)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
换
,并
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嘉控股有
限公司、曼联(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延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湖南财信精至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象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明泰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景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前海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景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前
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福州鼓楼
区海峡合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昆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方式,
购买置换后三门峡铝业剩余股权,
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
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的相
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个月内不
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
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