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春秋电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春秋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果联系电话:021-61649909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依黎联系电话:0755-82550257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秋电子”)于 2017年 1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莞证券需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19年 12月 31日止。

公司于 2020年 4月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该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需履行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21年 12月 31日止。同时东兴证券作为春秋电子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接替东莞证券负责春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 2021年 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东兴证券”)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英证券需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该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22年 12月 31日止。同时华英证券作为春秋电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接替东兴证券负责春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和 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公司 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应对春秋电子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英证券对 2021年度春秋电子的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5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2年 4月 1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 4月修订)的解析、《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不适用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四、 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关键词: 募集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