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达合金: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将截至评
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以下简称“拟置出资产”),与杭州锦
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持开曼铝业(三门
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标的公司”)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
进行置换,并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嘉
控股有限公司、曼联(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延德实业有
限公司、陕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湖南
财信精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象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景乾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景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前海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福
州鼓楼区海峡合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昆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置换后三门峡铝业剩余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
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31日